15 依勞動基準法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應給予七日特別休假
(B)特別休假期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C)雇主不得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期間工作
(D)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特別休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13), C(596), D(110), E(1) #140519
統計: A(41), B(13), C(596), D(110), E(1) #140519
詳解 (共 6 筆)
#908804
| 第 39 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
1
0
#1142342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