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繳納與移轉登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納稅義務人如提供相當擔保,得先行辦理移轉登記
(B)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惟應註記欠 稅額度
(C)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土地承受人不得申請代繳
(D)納稅義務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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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1), C(17), D(405), E(0) #1624773

詳解 (共 3 筆)

#3267645

第 50 條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D)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第 51 條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A)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B)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第一項(C)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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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51條(A)欠繳土地稅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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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478
A 如果是遺產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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