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為合理之刪減
(C)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在預算之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D)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須經三讀程序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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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778), C(5196), D(452), E(0) #2022057

詳解 (共 6 筆)

#3524130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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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505
釋字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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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715

不得增加

可以刪減  但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因為政策如果失敗會不知道是誰的責任>有違責任政治權利分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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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538

釋字第391號解釋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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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264

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若立法院立法允許的話),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所以憲法70條介入限制了立法允許)

理由:

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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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769
釋字39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預算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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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6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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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憲法70: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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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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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391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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