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下列何者是災害防救組織中的最高單位?
(A)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B)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D)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統計: A(280), B(1230), C(1396), D(333), E(0) #2033322
詳解 (共 10 筆)
順便記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
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可參考下列網址
https://cdprc.ey.gov.tw/Page/A80816CB7B6965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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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補充
ROC:「單一災害」管理途徑(不同部會”各自管理”不同災害→分權)
USA:「全災害」管理途徑→成立專責機構(FEMA)→由分權到集權
(911後,出現「全盤性弱點管理」,取代「無懈可擊發展」)
※全災害管理為未來改革方向,也是世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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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補充(越來越愛考災害防救法 ><)
37 當民眾發現有災害發生時,下列何者不是災害防救法所列舉的通報單位?
(A)中央災害防救中心
(B)警察單位
(C)村(里)長
(D)村(里)幹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
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
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
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
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
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
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
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
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第 5 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
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 6 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
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
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
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
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
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
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第 10 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
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 11 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
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
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
織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
第 12 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
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定之。
沒有驗血統
之前行政學考超多次災害防救法剛好看到
災害防救法目前考的大概範圍
第2、3、4、6、7、12條
趕快看
尤其第三條超難記又考兩三次了
出現啦,驗血統的題目:25%,又或者是你剛好知道,但誰說考試不需要運氣?
今天花蓮縣就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