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A) 公務人員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D)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第 5 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D)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A)(B) 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第 9 條 第一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C)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並不適用於本法規第 17 條 第一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11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