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無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須視為 銷售開立發票
(C)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D)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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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23), C(29), D(12), E(0) #2965682

詳解 (共 4 筆)

#5564177
有下列情形者,要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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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62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條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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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631

1‧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2‧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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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490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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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2.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4.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5.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6.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7.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8.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9.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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