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美國籍的王牧師係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傳道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後因年事已高,於 民國 111 年 5 月病逝於中華民國境內,下列有關王牧師遺產稅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A)王牧師死亡前二年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 遺產稅
(B)王牧師在臺灣期間所投資的美國蘋果公司股票係屬於其境內財產
(C)王牧師遺有配偶,故可以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D)王牧師的繼承人得自其遺產總額中減除本人免稅額 1,33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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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3), C(65), D(369), E(0) #2965688

詳解 (共 3 筆)

#5638481

遺產及總與稅法第1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僅針對境內財產課遺產稅。

遺產及總與稅法第18條:
1.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1333萬(111年適用標準)
2.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7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遺產稅之扣除額需以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1.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2.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3.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111年適用標準)
4.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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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牧師死亡前二年經常居住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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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D) 王牧師的繼承人得自其遺產總額中減除本人免稅額 1,33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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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題:王牧師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屬地原則(只課境內)
>>不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只有本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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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牧師死亡前二年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只有課境內
(B) 王牧師在臺灣期間所投資的美國蘋果公司股票係屬於其境內財產 >>境外財產
(C) 王牧師遺有配偶,故可以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不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只有本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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