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原機關申訴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
(D)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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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1), B(529), C(112), D(20), E(0) #190638

詳解 (共 6 筆)

#349223

A.復審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針對行政處分

C.申訴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針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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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029
原本答案為A,B,修改為A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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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47
題目有瑕疵!!並無說明該行政處分對其公務員的影響為何。假設影響該公務員的身分(丙等以下之處分)以及財產,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假設該公務員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的行政處分有所不服,得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與再申訴。故A,B都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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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717
既然叫作「行政處分」應該就不會是內部管理作為,復審行政訴訟的標的就是行政處分,而申訴再申訴的標的是內部管理,小弟認為應該改回原答案僅A才適當,若有任何想法也可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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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92
若不服復審結果,免除訴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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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25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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