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但漏未告知救濟方法,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期間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處分為無效
(B)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C)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行政機關不得執行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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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83), C(2945), D(17), E(0) #190640

詳解 (共 1 筆)

#208190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98條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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