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自然人得提起訴願
(B)地方自治團體亦得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不得提起訴願
(D)公務員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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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40), C(1622), D(137), E(0) #190647

詳解 (共 10 筆)

#425200

學說有爭議~實務採肯定說

1.基於有權利級有救濟,法律規定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罰對象者,自有提起救濟之權能以維護權益

2.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643號判決:所謂人民,應包括行政機關或鄉、鎮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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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25
因訴願18條雖非有中央或地方機關明文規定,但現今已有學者將此條【擴大解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已可為訴願主體,不服可提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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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120

訴願法第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國人、外國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之前來學校兼課(做公益)時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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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36

包括本國人跟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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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06
複審 申訴 再申訴於久遠年代前大法官說那是訴願 
後來公務人員保障法出來之後才有複審那些制度
所以依照題目C 是最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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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618

18條的自然人也包括外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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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49

公務人員不能提訴願  只能提復審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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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30

公務員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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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31

訴願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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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06
誰說公務員不能提起訴願=  =公務員跟非...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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