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孫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5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50萬元,他在2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此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400萬元,若均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額若干?
(A)0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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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46), C(24), D(23), E(0) #266165

詳解 (共 6 筆)

#423402

重購退稅的條件:

1. 2年內重購。

2. 重購地價 > 出售地價-土增稅    (400萬 > 500萬-150萬),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
3. .....等。

土地稅法第35條1項 :

新購土地地價(400萬)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500萬-150萬=350萬)者,

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已納土增稅: 150萬

不足金額: 400萬-350萬=50萬

MIN(150萬,50萬)=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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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48

400萬-(500萬-150萬)=50萬

min(50萬,150萬)=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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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86

購價比售價低不適用退還的是綜合所得稅的二年內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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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234
重購退稅分成房屋(所得稅法)和土地(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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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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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85

此題答案是A嗎??

因為出售500萬元,購入400萬元,購價比售價低,不是不能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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