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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6471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6471

年份:100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6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處罰為:
(A)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B)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C)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D)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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