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B)暫時處分
(C)裁判效力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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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434), C(127), D(138), E(0) #3342591

詳解 (共 7 筆)

#6294610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1. 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
  2. 為消弭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司法院配合憲法訴訟新制,業於111年1月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將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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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憲法法庭就繫屬案件為暫時處分裁定之要件及評決門檻)

I.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II.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III.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IV.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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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判效力✔️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裁判發生效力之起算點)

I.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II.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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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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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634

 

  • (A) 沒有明文規定(正確答案):
    在過去舊制(大審法時期),不同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衝突是由大法官透過統一解釋來解決。但自《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後,已「刪除」法院及機關就審判權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現行實務中,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已改由《法院組織法》等訴訟法明文規範,直接交由「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作終局指定裁定」來明快解決,不再屬於憲法訴訟法之範疇。

  • (B) 有明文規定: 明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當案件繫屬中,為避免憲法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C) 有明文規定: 明定於《憲法訴訟法》第三章第五節(如第 38 條至第 42 條)等各章節中,詳細規範了憲法法庭判決對各機關、法院及人民之裁判效力(拘束力)。

  • (D) 有明文規定: 明定於《憲法訴訟法》第五章(第 77 條至第 81 條),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納入法定案件類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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