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市長為民選產生
(B)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C)鄉鎮為縣政府派出機關
(D)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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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42), C(2727), D(570), E(0) #2822774
統計: A(29), B(242), C(2727), D(570), E(0) #2822774
詳解 (共 6 筆)
#5800133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
第55條
【A】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第3條
【B】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第14條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2條
【D】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第3條
【B】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第14條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2條
【D】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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