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B)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 5 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C)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 1 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D)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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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08), C(109), D(512), E(0) #2049298
統計: A(55), B(208), C(109), D(512), E(0) #2049298
詳解 (共 8 筆)
#4191105
善意提醒
893流質契約要約定,並非所有質權都是【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
B錯誤的原因可能在於質權無準用880抵押權於主債權消滅後五年不得請求之規定
所以回歸145「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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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494
這題的D選項完全就是245的條文,所以一定要選
至於C選項,依照450,租約原則會在租期屆滿時消滅
這時候相關的請求權時效分別有:456和963
但是456都跟租賃物占有返還無關
至於963,雖然規定是一年時效,但是他的起算點是「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並非租約到期就是有這種危險,所以時效期間尚未起算,我是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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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347
msn8866的解答不對唷~出租人不一定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哦!債權行為的有效與否不以具有物之處分權為必要,從轉租規定443的文義也可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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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719
C選項
如果出租人為所有人,未於相當期限請求返還(通常是在每次給付租金期間請求),而承租人照租約給付租金,成為不定期限租賃。
如果出租人為所有人,有依規定(767)請求返還,時效為15年。
如果出租人為轉租人,如轉租人未於相當期限請求返還,對所有權人而言,當出租人與轉租人租約到期,出租人可依767請求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理由在於契約的相對性;對於轉租人而言,其可依契約請求返還標的或在其契約關係中轉為不定期限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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