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B)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得提出領土變更案
(D)得邀請司法院院長到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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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73), C(214), D(1684), E(0) #3462180
統計: A(145), B(173), C(214), D(1684), E(0) #3462180
詳解 (共 6 筆)
#6512390
(D)得邀請司法院院長到院備詢
J461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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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208
- ✅ (A) 正確: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 (B) 正確: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第 7 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即可提出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 (C) 正確: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第 5 項,中華民國領土變更案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始得提出領土變更案,並交由國民投票複決。
- ❌ (D) 錯誤: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基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及憲政慣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因此,立法委員「不得」邀請司法院院長到院備詢。不過,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如秘書長),於涉及法律案或預算案時,仍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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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16
這題的錯誤敘述是 (D)。
正確答案:(D) 得邀請司法院院長到院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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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根據 釋字第 461 號解釋,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但以下特定對象享有例外權,無須(或得拒絕)到院備詢:
- 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基於五院地位平等與憲法尊嚴,院長不列席立法院質詢,通常由秘書長或相關業務主管代表。
- 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為保障審判獨立與各項職權之行使不受干擾,這些具備特定職權的官員得不出席。
- 總統:行政首長為行政院院長,總統對立法院僅有「聽取國情報告」的互動關係,並非接受質詢的對象。
憲法法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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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正確原因:
- (A) 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正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B) 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正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立法院有權提議並決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 (C) 得提出領土變更案:✅ 正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案,決議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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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不是司法院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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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觀念差異。在現行憲法架構下,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是由立法院與司法院共同完成的,但「提出」這個動作確實是立法院的職權。
我們可以將此過程看作一場「公訴」:立法院扮演類似「檢察官」的角色負責提出起訴(提出彈劾案),而司法院(憲法法庭)則扮演「法官」的角色負責審理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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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釐清這兩個機關在彈劾案中的具體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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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院:負責「提出」 (Initiation)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
- 職權:立法院有權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程序: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並經 2/3 以上決議通過。
- 動作:決議通過後,立法院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
憲法法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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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院(憲法法庭):負責「審理」 (Adjudication)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
- 職權: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立法院移送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結果:只有在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總統或副總統才會被解職。
法律百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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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容易搞混?(一般公務員 vs. 總統)
您可能記得「彈劾是監察院的工作」,這對於一般公務人員(如部長、法官、地方首長等)是正確的。但總統、副總統因為身份特殊,程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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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對象 | 提出機關 | 審理機關 |
|---|---|---|
| 總統、副總統 | 立法院 | 司法院 (憲法法庭) |
| 一般公務人員 | 監察院 | 司法院 (懲戒法院) |
因此,在題目中,敘述「立法院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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