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有特別之程序規定,合憲
(B)僅指訴訟權之程序保障,不適用於行政程序
(C)為保障刑事被告之防禦權,應保障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D)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證必要,對嫌疑人強制採尿雖有法律依據,仍因違反正當 法律程序而違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7), B(1791), C(45), D(269), E(0) #3462178

詳解 (共 8 筆)

#6504658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不僅限於訴訟程序,也適用於行政程序
112線判9
未將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
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設有特別之程序規定,
與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屬無違
59
0
#6511387
(A)
112年憲判字第9號
ㅤㅤ
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設有特別之程序規定
與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屬無違
24
0
#6491952
  (B) 錯誤 「正當法律程序(Due...
(共 5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0
#6496382
(B) 僅指訴訟權之程序保障,不適用於...
(共 5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509482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 ...
(共 5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270216
69564e5c04cfc.jpg
3
0
#7331073

【正確答案】:(B)(註:(A) 在現行憲法裁判下亦為錯誤,詳見解析)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有特別之程序規定,合憲

  • 解析:錯誤(依最新憲法裁判)。

  • 法理說明:過去刑事訴訟法確實沒有特別規定,但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律師與被告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受憲法保障。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設特別程序保障規定(如律師職業秘密之保障),與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第 16 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應屬違憲

(B) 僅指訴訟權之程序保障,不適用於行政程序

  • 解析:錯誤(最嚴重的法理錯誤)。

  • 法理說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其效力遍及所有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僅限於刑事或民事訴訟,也包含行政程序(如釋字第 709 號都市更新案)甚至立法程序(如釋字第 499 號)。

  • 參考來源:司法院釋字第 384、488、709 號解釋。

(C) 為保障刑事被告之防禦權,應保障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 解析:正確。

  • 法理說明:大法官認為為了讓被告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必須讓其了解控訴的內容與證據。

  • 參考來源: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指出,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D) 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證必要,對嫌疑人強制採尿雖有法律依據,仍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

  • 解析:正確。

  • 法理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規定,若在無手令(令狀)且非急迫情況下,容許警察等逕行對嫌疑人「強制採尿」,缺乏司法審查機制,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宣告違憲。

1
0
#7327205
  • ✅ (A) 正確:根據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刑事訴訟法未針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訂定特別程序(如獨立第三方在場、扣押物篩選機制等),被認定為法律制度不完備,違背憲法保障律師與被告間秘密通訊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註:此選項在較舊的題目中可能被視為合憲,但依最新憲法法庭判決,現已屬違憲。若本題為單選題且 (B)            明顯錯誤,(A) 在新法理下亦屬錯誤敘述。
  • ❌ (B) 錯誤「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保障範圍極廣,並不侷限於訴訟權,也同樣適用於行政程序。例如在行政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如 釋字第 488 號 關於撤銷銀行負責人職務、釋字第 709 號 關於都市更新程序),皆是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體現。
  • ✅ (C) 正確:根據 釋字第 762 號解釋,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防禦權,應保障刑事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即所謂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 ✅ (D) 正確: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警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對於拒絕酒測或有必要之嫌疑人進行「強制採尿」,因涉及人身自由及身體完整性之嚴重侵害,現行法律欠缺法官事前審查(法官保留)及即時救濟機制,故被宣告違憲
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158594
未解鎖
9.                 ...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私人筆記#7163215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384號 解釋文:憲法第...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667443
未解鎖
我們來仔細分析這題: 題目:依司法院大...
(共 4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