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與公務員乙謀議收賄,而由甲出面收受賄款。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幫助犯
(B)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教唆犯
(D)甲欠缺公務員身分,代公務員間接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 B(1629), C(39), D(303), E(0) #3462187
統計: A(184), B(1629), C(39), D(303), E(0) #3462187
詳解 (共 3 筆)
#7046345
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因與公務員乙共謀收受賄款,共同實行收賄行為,因此仍可依收賄罪的共同正犯論處。
在共犯結構中,不具備特定身分(如公務員身分)的人,如果與具備該身分的公務員一起參與犯罪,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此情況下,甲和乙在犯罪過程中是共同且分工合作的,甲的行為(收受賄款)與乙的行為(謀議、利用職務)共同完成了收賄的構成要件。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