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核發陸生來臺就學簽證,並附記在臺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此項附記為行政處分何種附款?
(A)條件
(B)負擔
(C)保留廢止權
(D)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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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997), C(40), D(13), E(0) #2799183
統計: A(243), B(997), C(40), D(13), E(0) #2799183
詳解 (共 4 筆)
#5201114
(B)負擔: 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就負擔之本質而言原非不可單獨以行政處分之形態表現,但應附隨於授益處分而形成為付款之一種。
核發陸生來台就學簽證,為授益處。並附記在台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此為作為不作為義務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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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025
核發陸生來臺就學簽證,並附記在臺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此項附記為行政處分何種附款?
(A)條件(B)【負擔 】→ 做成一【授益處分】,並【同時課予】【特定 不作為 or 忍受】之義務。(C)保留廢止權(D)期限
-------------
【行政程序法§9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一、「期限」:
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
始期:於這個時點後,行政處分才生效
終期:於這個時點後,行政處分就失效
期間:行政處分只有在這段時間內有效
二、「條件」:
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
【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發生】。
【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消滅】。
三、「負擔 (B)」:
行政機關做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四、「廢止權的保留」:
指的是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時,保留得於特定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的一部或全部】。
五、「負擔之保留」:
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機會。
(A)條件(B)【負擔 】→ 做成一【授益處分】,並【同時課予】【特定 不作為 or 忍受】之義務。(C)保留廢止權(D)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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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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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
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
始期:於這個時點後,行政處分才生效
終期:於這個時點後,行政處分就失效
期間:行政處分只有在這段時間內有效
二、「條件」:
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確定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
【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發生】。
【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消滅】。
三、「負擔 (B)」:
行政機關做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四、「廢止權的保留」:
指的是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時,保留得於特定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的一部或全部】。
五、「負擔之保留」:
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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