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乃公立醫院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的私經濟行為
(B)屬於一般私法契約關係
(C)非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
(D)與公辦民營醫院一樣,排除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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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124), C(113), D(1120), E(0) #2799188
統計: A(273), B(124), C(113), D(1120), E(0) #2799188
詳解 (共 2 筆)
#5233907
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分為「違法公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要件各有不同。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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