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係因廠商已無履行義務能力者,例如第 13 款(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該「刊登行為」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A)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B)行政執行
(C)觀念通知
(D)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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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47), C(300), D(873), E(0) #2799187

詳解 (共 5 筆)

#5235518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

總結:

1~12款、第14款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直接用行政罰法第27條3年時效)

第13款: 管制性不利處分。 (原因: 第13款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


REF: https://tpa1.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29&contentI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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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其餘第 13 款事由,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 

採購法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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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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