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於 88 年 1 月 1 日清償期屆至;乙對甲有 120 萬元債權,於 99 年 2 月 2 日清償期屆至。甲於 103
年 3 月 3 日向乙表示,雙方債務在 100 萬元範圍內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已經時效消滅,故甲不得對乙表示抵銷
(B)乙對甲之債權尚未時效消滅,因此只有乙得表示抵銷
(C)甲、乙雙方必須互相表示同意抵銷,始發生抵銷之效力
(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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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3), C(424), D(559), E(0) #935281
統計: A(109), B(73), C(424), D(559), E(0) #935281
詳解 (共 10 筆)
#1150203
民法 #337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 亦得為抵銷。
(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O)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 亦得為抵銷。
(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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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143
這個有些人會搞混
時效完成前 適用抵銷者 就可以抵銷
意思就是只要在105/1/1前(甲先時效完成)兩人的債務都已經清償期屆至了 這樣就可以抵銷哦 不用管時效完成可以抗辯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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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009
乙 欠 甲 100萬元債權,清償期88.01.01 屆至,(→於103.01.01完成 時效)
甲 欠 乙 120萬元債權,清償期99.02.02 屆至,(→於99.02.02 已 適於 抵銷 甲乙之債權債務)
103.03.03 甲 向乙 表示:雙方債務在100萬元範圍內 抵銷,
→(D)∵ 甲、乙之債務 在時效完成前 已 適於 抵銷,so 甲 得 抵銷→(o)
→#337:
雖 經 時效 而 消滅 債之請求權,如 在時效未完成前 其債務 已 適於 抵銷 者, →得 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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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29
時效完成僅是抗辯權之發生,請求權與債權不消滅。債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此為不當得利之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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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34
補充上述:惟如於時效完成前其債權已屬抵銷適狀,亦即符#344要件,債權仍存,故可抵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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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856
清償期屆至≠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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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911
6樓,法條寫的很清楚了,雖然請求權消滅,但消滅前可以適用抵銷,那就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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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335
抵銷是第334條,344是混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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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12
時效消滅之抵銷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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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628
甲的不是超過15年了 乙的還沒滿 乙不能說不要然後討120萬嗎 甲是在103年表示 應該是時效完成後啊 怎麼適用3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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