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達到法律所規定之期間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假設善
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下列
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所需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 20 年
(B) 10 年
(C) 5 年
(D) 2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5), B(309), C(32), D(21), E(0) #935287
統計: A(1175), B(309), C(32), D(21), E(0) #935287
詳解 (共 7 筆)
#1321097
題目有陷阱:【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故不適用民法第770條【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應依民法第769條規定。
民法
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31
0
#1196047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1
0
#1196046
|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2
0
#1192885
民法769
1
0
#1340693
947
0
1
#1184675
始為善意並無過失,民法770
0
0
#1155781
有請高手解答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