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A)須先向財政部辦妥「動產質權」設定,再向內政部辦妥「權利質權」設定,最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抵押權」設定
(B)須先向內政部辦妥「抵押權」設定,再向財政部辦妥「動產質權」設定,最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權利質權」設定
(C)專任專業人員名冊之人數,至少 3 人以上
(D)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 120 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統計: A(182), B(255), C(2694), D(284), E(0) #434922
詳解 (共 10 筆)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
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
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
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及核發註冊登記證申請須知
一、申請設立許可應備文件
(一)移民業務機構設立申請書。(以word製作)
(二)發起人名冊。(已有公司登記者,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保證金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乙式二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專業人員資格
移民業務機構至少要有三位專任專業人員,該專業人員係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前經內政部自行辦理或指定移民團體辦理之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亦屬之。)
三、保證金金額
(一)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為新臺幣150萬元。
1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2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3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二)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800萬元,保證金為新臺幣250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述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800萬元,保證金為新臺幣250萬元。
四、繳存保證金之方式
請將保證金金額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於金融機構(請與金融機構約定到期自動轉期),並將定期存款單影本及質權設定通知書(出質人及質物明細表應填寫完整並用印),於申請設立許可時併同申請文件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且應於接到許可設立通知函及用印之質權設定通知書15日內將辦妥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通知書及銀行覆函送回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五、申請核發註冊登記證應備文件
經許可設立、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及質權設定後,應於15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註冊登記證。
(一)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申請書。(以word製作)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應載有JA04011移民服務業)
(三)公司章程。
(四)規費新臺幣5,000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
( 但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者,規費新臺
幣8,000元。)
備註:
1.相關申請表已置於本申請須知下方,請自行下載。
2.申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入出國及移民署(100臺北市廣州街15號)。
諮詢服務電話:(02)23889393分機2513 (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