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機關管轄權發生競合或爭議時,其解決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受理在先的優先受理
(B)由各機關協商
(C)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讓人民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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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163), C(564), D(12833), E(0) #843232
統計: A(925), B(163), C(564), D(12833), E(0) #843232
詳解 (共 10 筆)
#1324434
行政程序法:(照順序處理)
第13條
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競合)
1.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2.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3.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1.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2.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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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681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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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739
我也和樓上有相同疑惑,所以去查了法條
行政程序法§14
II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IV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感覺應該是最終決定權都在行政機關手上,所以不是(D)讓人民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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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548
本題答案D之原因:
人民只有在爭議(第 14 條)時,可以指定管轄,若為競合(第 13 條)時,並無選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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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24
現在重新看了一次應該是 得 的關係 前三個敘述基本上都是法規明文規定的
第四個 得申請 但不一定照人民的選擇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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