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
(A)異議
(B)申訴
(C)復審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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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175), C(7138), D(1083), E(0) #843235
統計: A(158), B(1175), C(7138), D(1083), E(0) #843235
詳解 (共 10 筆)
#124878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Ex.免職、停職、調職(主管→非主管,刑警→制服警察)、考績獎金
(保訓會) (行政法院)
不服→ 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2. 如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免職、停職(沒有身分改變,但只領1/2本俸,薪水受到影響)、調職(主管調非主管少主管加給,刑警調制服警察少刑事加給)、考績獎金。
3. →提出復審由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轉送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時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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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259
申訴是公務員對工作環境不滿意而提出的救濟方式
復審則是要保障自己權益。。
復審則是要保障自己權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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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967
復審(保障§25)是公務人員的專用詞,相當於一般民眾的訴願(訴願§1),標的都是行政處分。但:
復審僅限於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相關處分,例如:考績法.懲戒法。
而公務人員對一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則回歸一般人身分提起訴願,例如:行程法。
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煩請糾正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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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46
給5樓:"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是關鍵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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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064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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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93
5F疑問分為侵害公務員的
1.公法上財產權→複審、行政訴訟
2.職務→大過跟考績丁等(身分變更)才可提復審行政訴訟,其餘都是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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