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針對行政處分作成後立即發現之新證 據,而請求重開行政程序,至遲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幾個月內為之?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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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8), B(3010), C(7751), D(135), E(0) #843241

詳解 (共 10 筆)

#1155102
口訣:程3月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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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582

行政程序法

第 1

2

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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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19
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程序重開之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為之;「逾五年」者不得申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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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482

程序事項大部分的救濟期間都是三個月


除非法律沒有明定,那就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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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7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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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411
後三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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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829
記地名三重,有兩個1、三個月重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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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95
行政程序法128條主要是討論行政處分的救...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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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430

5ed35fc71b2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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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787

速記法: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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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10834
未解鎖
口訣:程3月救5年 程序事項大部分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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