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近年來公務員勞動關係逐漸獲得改善,請指出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協會法」的相關規定?
(A)可以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B)可以志願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C)可以享有團體協約權
(D)可以請求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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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352), C(2736), D(810), E(0) #1668406
統計: A(342), B(352), C(2736), D(810), E(0) #1668406
詳解 (共 10 筆)
#2432239
(A)(B)公務人員協會法第9條 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D)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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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335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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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208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針對勞動條件及其他勞資n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團體協商後達成合意之結果n予以文書化,由於該等文書係勞工團結組織與雇主間所締結之契n約,因此稱為「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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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213
另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n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n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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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667
團體協約:協商✔️ 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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