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立法院得行使之職權,下列何者錯誤?
(A)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B)強制地方政府人員應到會備詢
(C)設置各種委員會,包括調查委員會
(D)議決宣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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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5779), C(539), D(674), E(0) #1456443
統計: A(167), B(5779), C(539), D(674), E(0) #1456443
詳解 (共 10 筆)
#3079341
謝謝樓上
憲法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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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973
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 是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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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167
摘自 釋字585:立法院之調查權
1.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2.此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而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除了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3.行政首長依其固有的行政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不予公開之決定權(行政特權)。
因此,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4.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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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660
樓上,c是憲法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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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770
想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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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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