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不合聲請要件而無法補正時,如何處理?
(A)應以無理由駁回
(B)應議決不予受理
(C)應指導命重行聲請
(D)應裁定停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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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0), B(4230), C(561), D(827), E(0) #1456446
統計: A(1210), B(4230), C(561), D(827), E(0) #1456446
詳解 (共 10 筆)
#152437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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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266
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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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585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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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226
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不合聲請要件而無法補正時
關鍵字: 無法補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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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145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全面大翻修從35條變95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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