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之見解,下列對於集會遊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集會遊行法採取事前申 請或報備程序,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B)就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難以期待人民 取得許可後舉行
(C)因群眾就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因無所謂發起 人或負責人,自無法事前申請許可
(D)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並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並設計適 切程序相應,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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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9), B(308), C(673), D(2701), E(0) #309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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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5788556
釋718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D),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A)
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B);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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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940
(D) 集會遊行法之事前許可制並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並設計適 切程序相應,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是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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