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
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非否定同性婚姻之合憲性
(B)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
性傾向者間應同等受憲法上婚姻自由之保障
(C)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以判斷其合憲性
(D)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立法者僅能立即修改民法婚姻章規定因
應,使同性二人得締結民法上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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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72), C(946), D(3202), E(0) #309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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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5789725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 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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