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撰寫文稿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
(B)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必須係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且手
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C)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合憲
(D)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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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8), B(1072), C(1487), D(1475), E(0) #3092567
統計: A(628), B(1072), C(1487), D(1475), E(0) #3092567
詳解 (共 10 筆)
#5788508
釋756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 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 其效力。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 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 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 重要公益,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 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 法第 11 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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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439
(A) 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
(C)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合憲
(D)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違憲
(B) 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必須係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J756
為達成監獄行刑與 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 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 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C)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合憲
(D)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違憲
➡J756
系爭規定三明定:「受刑人撰 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 誌。」係對受刑人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之具體限制,而非技術性或細 節性次要事項,監獄行刑法既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予以 規範,顯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系爭規定三明定:「受刑人撰 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 誌。」係對受刑人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之具體限制,而非技術性或細 節性次要事項,監獄行刑法既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予以 規範,顯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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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065
(A) 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
(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不違憲)
(B) 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必須係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C)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合憲
(不得僅以有礙監獄紀律為由,完全禁止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系爭規定三有關「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就逾越上述意旨部分,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關於這條規定整個就是違憲
(不得僅以有礙監獄紀律為由,完全禁止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系爭規定三有關「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無礙監獄紀律……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就逾越上述意旨部分,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關於這條規定整個就是違憲
(D)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之規定,違憲
(如上C選項)
(如上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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