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A)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B)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全部可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D)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 2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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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2), C(85), D(538), E(0) #1928463

詳解 (共 6 筆)

#3150398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指出對學校之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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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771


第 11 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
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
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
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第 36 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n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n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n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列舉扣除額:(個人)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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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037
第二十九條(資本利息列為損費之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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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963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36 條 營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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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390

(D). 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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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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