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第 80 條規定所稱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司法院大法官
(B)法官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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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55), C(112), D(4263), E(0) #1871567
統計: A(272), B(55), C(112), D(4263), E(0) #1871567
詳解 (共 6 筆)
#3106236
憲法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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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
選項ABC皆屬司法機關,公懲會為司法懲戒機關。
唯有選項D屬於考試院,且保訓會為行政懲處的救濟機關。
行政懲處的救濟方式,則區分如下:
如:
1.若屬改變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例如:俸給、任用、免職、考績被列為丙等...,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對保訓會之決定不服時可以再提起司法救濟(向高等行政法院)。
2.非處分性質則是屬於管理措施或是工作條件的處置,應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再不服時則無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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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48
依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及公務員之懲戒。
摘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文第一段: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所以依憲法第80條的法官包含: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
(A)、(B)、(C)都是屬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法官,(D)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為文官,並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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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456
釋字第 162 號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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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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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81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隸屬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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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136
補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法後改為懲戒法院
公懲會委員正名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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