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B)現役軍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籍 15 年以上,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D)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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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4), B(110), C(2985), D(297), E(0) #1871570
統計: A(1444), B(110), C(2985), D(297), E(0) #1871570
詳解 (共 10 筆)
#30064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C)
第30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A)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B)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D)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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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641
回樓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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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739
感謝ALIX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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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634
想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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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584
想請問A 當初2016 國民黨換柱 這個不是撤回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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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904
我也是想到「2016國民黨換柱」才選A的。
也想請問一下A,為什麼當初國民黨可以換柱?還是引用其他條?
但這樣是否「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30條」存有漏洞?有其它手段可達到如同「撤回推薦」效果?
上網查詢也只是說換柱有爭議,但鮮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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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503
補充 釋字618 大陸人設籍滿10年得擔任我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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