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法規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C)法律或命令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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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4), C(89), D(187), E(0) #314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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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768
*選項改錯、法條引用11 有關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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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正確
    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廢止法律的程序與制定法律的程序相同。

  • (B)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正確
    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命令由哪個機關發布,就由哪個機關廢止,體現了權責相符的原則。

  • (C) 法律或命令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正確
    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關於法律廢止)與第 24 條(關於命令廢止)的綜合敘述。這是一般廢止程序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指定失效日期,則預設從公布或發布後的第三天起失效。

  • (D)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錯誤
    此敘述混淆了「廢止」與「期滿失效」兩種不同的情況。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失效,不適用本法有關廢止之規定。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法規本身就訂有「有效期限」(例如,某條例施行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那麼時間一到,該法規就自動、當然地失去效力,不需要再經過任何「廢止」的程序,也不需要主管機關另外公告,更沒有所謂「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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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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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修正與廢止    (一)法規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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