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寫信向乙為要約之意思表示,該要約何時發生效力?
(A)甲寫信之時
(B)甲寄信之時
(C)信到達乙之時
(D)乙看信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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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176), D(12), E(0) #1274288
統計: A(2), B(5), C(176), D(12), E(0) #1274288
詳解 (共 1 筆)
#6431963
民法
第 95 條
1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所謂到達: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制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況
2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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