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誣告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月確定,可否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聲請易科罰金
(B)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C)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可聲請易科罰金
(D)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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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3), B(3123), C(710), D(827), E(0) #2052777
統計: A(1953), B(3123), C(710), D(827), E(0) #2052777
詳解 (共 10 筆)
#3570223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41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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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975
刑法41條(前3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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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600
告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可是卻可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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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457
那為什麼拘役可以罰金一天$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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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691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 犯誣告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經不符合第1項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了;依第3項規定,雖然所犯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受6個月以下徒刑之宣告者,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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