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B)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
(C)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D)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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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773), C(3907), D(1110), E(0) #2052783
統計: A(412), B(773), C(3907), D(1110), E(0) #2052783
詳解 (共 10 筆)
#4258503
(A)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人之常情,無罪 (B)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減輕或免除其刑 (C)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D)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頂替了真正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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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959
回11樓
頂替罪係國家法益犯罪,不法內涵在「嚴重影響犯罪偵查及審判工作之進行」,故即便頂替的對象事後判決無罪,依舊不影響行為人頂替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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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923
(B)錯 在這 依167條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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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117
(A)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湮滅自己的證據,屬於人之常情,因此無罪
(B)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
湮滅配偶、五等親內血親、三等親內姻親,也屬人之常情,因此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藏匿人犯不限於一定要被告,但湮滅證據限於一定要刑事被告
(D)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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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043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C,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D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A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7 條親屬間減輕或免除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ㄉ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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