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計程車司機甲駕駛不慎致自撞路邊護欄,車上乘客乙受傷。乙依據契約請求甲賠償損害時,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賠償慰撫金
(B)乙對甲之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運送契約之規定為自運送終了時起一年
(C)甲、乙間因有契約關係存在,乙對甲應優先主張契約之責任
(D)甲之計程車雖靠行於 A 車行,但因肇事者是甲,故乙一概不得向 A 車行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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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115), C(198), D(14), E(0) #1871542
統計: A(673), B(115), C(198), D(14), E(0) #1871542
詳解 (共 6 筆)
#4918047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A)乙得請求甲賠償慰撫金:正確,依227-1準用195
(B)乙對甲之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運送契約之規定為自運送終了時起一年:錯誤,依227-1準用197,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C)甲、乙間因有契約關係存在,乙對甲應優先主張契約之責任:錯誤,有關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我國通說採請求權競合說,債務人之違約不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同時構成侵權行為時,除有特別約定足認有排除侵權責任之意思外,債權人非不可擇一請求。
(D)甲之計程車雖靠行於 A 車行,但因肇事者是甲,故乙一概不得向 A 車行主張任何權利:錯誤,實務認為靠行屬事實上僱傭關係,原則上有第188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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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49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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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437
(A)195可以請求慰撫金
(B)是兩年
(C)沒有規定應先主張契約責任
是由當事人決定要哪個選擇對己比較有利的去主張
只能擇一不然會有重複得利的問題
除了契約還可以主張184侵權責任
但要主張哪個由當事人決定
(D)甲跟A對外負連帶責任
乙可以向A請求賠償後
A再依照188第三項向甲請求賠償全部
188第三項受雇人負擔10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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