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甲在 A 地蓋 C 屋,C 屋越界,部分座落於 B 地
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見到甲,笑說沒關係,二個月後乙後悔,乙仍得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
(B)甲即使故意越界,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即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C屋
(C)屋座落於 B 地上的部分,倘為狗舍,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仍得請求移去狗舍
(D)甲如因重大過失而越界,乙如知其越界並即提出異議,乙請求移去或變更C屋時,法院依法必須准許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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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50), C(534), D(191), E(0) #1871545
統計: A(39), B(150), C(534), D(191), E(0) #1871545
詳解 (共 10 筆)
#3279765
(C)59年台上字第1799號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
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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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978
給阿吉:C選項,題目只問「可不可以」請求移去狗舍。只要題目沒有給我不可以移去狗舍的理由,我就要想辦法找到一個理由,主張我可以拆除他的狗舍。
當然,樓上的Prudence Chen兄直接提出59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是最直接的答案,只要非房屋構成,就不能適用民法第796條第1項。但假設我們大家都沒有看過這個判例,或在考試的當下忘了有這個判例,我個人覺得,就要用法理去想為什麼我還是可以主張要拆他的狗舍。
當然,若真的在法庭上,我這樣主張對方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話,我就必須要提出證據,而這種證據通常很難提出。但題目只是問可不可以請求,那當然是可以啦。
當然,樓上的Prudence Chen兄直接提出59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是最直接的答案,只要非房屋構成,就不能適用民法第796條第1項。但假設我們大家都沒有看過這個判例,或在考試的當下忘了有這個判例,我個人覺得,就要用法理去想為什麼我還是可以主張要拆他的狗舍。
當然,若真的在法庭上,我這樣主張對方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話,我就必須要提出證據,而這種證據通常很難提出。但題目只是問可不可以請求,那當然是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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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203
回樓上,法院有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可以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的權限。
這個權限不用任何人主張,是法院的權限,意思就是說原告、被告都不提,法院也可以主動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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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896
D選項:甲如因重大過失而越界,乙如知其越界並即提出異議,乙請求移去或變更C屋時,法院依法必須准許其請求。
民法796-1I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依照但書,只有「故意」逾越地界法院才一定要准許鄰地所有人乙的請求,而D選項中甲係因重大過失逾越,故法院仍可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決定是否免除全部或一部的變更或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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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674
請教ZT兄,C的答案,沒說甲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就直接主張他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不論有沒有立即表答異議,均可拆屋。這樣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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