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 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B)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C)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 房屋」而請求拆除
(D)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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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153), C(456), D(1831), E(0) #1468939

詳解 (共 10 筆)

#2187746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越界加建的不是房屋整體,所以可拆,D對),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2]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比較有疑慮的是,如果是加蓋的部分呢?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3]的判斷,如果拆除這些房屋本體之外的加蓋、擴建部分,例如蓋陽台、廁所、廚房、車庫……等,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就不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民法第796條)(A錯),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該項越界建築物,因為如同前面所說的,越界建築例外採補償的方式,是因為顧及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倘若越界建築物的價值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低,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https://plainlaw.me/2015/02/09/boundary_encro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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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727

(A)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拆除廚廁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得拆除

(B)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全部建築已不屬於“越界”建築規定的範圍內,侵害乙土地之所有權,可主張民法第 767 條拆屋還地

(C)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立體停車場屬於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建築物,準用民法第 796、796-1 條

(D)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加建的部分是加建於所建房屋“整體”之外,拆除並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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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383

A、D選項最佳解說明的很清楚了

補充說明一下C選項:

根據法務部針對民法796-2條之立法理由,包含倉庫、立體停車場,皆與房屋價值相同。

(參考: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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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430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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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883
B全部建築為無權占有得依767請求拆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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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484
(A)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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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093
C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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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75
D) 知其越界不得請求拆除係指(部分)越界 而D明顯非部分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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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239
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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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032
22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 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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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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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越界建築者排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土地所有人甲僅有抽象輕過失,雖是符合法規,但因鄰地所有人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所以基本上乙早就喪失民法第796條第1項前段的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權利了。(在民796上乙只得請求支付所受損害償金及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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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得拆除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
*跟乙有沒有請求權無關,㕑廁本就不算是民法796越界建築所定義的建築房屋概括裡,所以甲也沒有理由能主張廚廁屬於該條建築房屋。而且你的臭臭都臭在我的地了,我人好也沒有這種容忍義務吧,為什麼不能拆。故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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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得拆除
*若全部者則屬無權佔有的範疇,非越界建築所需保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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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依上述法規來說乙原是可以主張請求拆除的,但他未即提出異議呀,所以他現在沒有這個權利了。故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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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越界加建房屋,太誇張了吧,都蓋來我的地了,多蓋的那一戶房屋是要送我嗎。D跟B是一樣的故事,這已經無關民法796建築物之一部逾越地界的事,單純都已經侵權了,乙當然可以請求拆除呀。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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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讀完整理過後的理解,如有錯誤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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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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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7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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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口氣刷完阿摩考古題變形題【越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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