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乙請
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
(B)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C)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抵銷
(D)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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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189), C(89), D(129), E(0) #1438395
統計: A(538), B(189), C(89), D(129), E(0) #1438395
詳解 (共 10 筆)
#1484575
| 第 33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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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733
民法第339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本題中,承租人致使出租人因受到相當於租金額之傷害,違背民法455條之規定,仍應負賠償之責。
但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並非相同。
講白話點,就是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這邊適用的是4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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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587
請問1F的.那房東,工廠負責人都是故意侵權行為嗎? 我覺得兩人只是延遲給付而已~並未到故意侵權行為.
| 第 18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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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306
抵銷係屬於形成權,故(D)並不以甲同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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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70
339不是說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嗎?
為什麼這裡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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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480
46年台上字第1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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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未依約履行還屋之義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固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難免於賠償之責,顧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揆與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並非相同,故上訴人以所支出之修理費互相抵銷,即不在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抵銷之列。
在法律人app上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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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841
跟455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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