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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5696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56964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

11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乙請 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
(B)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C)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抵銷
(D)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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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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