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因缺錢向乙借款,約定利息為年利率 25%,前 3 年僅還利息,第 4 年開始可逐月攤還本金。甲覺得利
息很高,想找到解決的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年利率超過 20%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
(B)年利率 20%以內的部分,1 年經過後,無須通知即可隨時清償本金
(C)年利率超過 20%之利息約定,與未約定利率相同,應依法定年利率 5%計算
(D)甲在 1 年之後,於 1 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得提前清償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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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84), C(52), D(570), E(0) #1438390
統計: A(212), B(84), C(52), D(570), E(0) #1438390
詳解 (共 6 筆)
#1545228
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204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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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215
| 第 204 條 |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 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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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951
修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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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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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508
刪除後
剩下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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