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想購買乙之一間辦公室,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 500 萬元購買該辦公室,未料寄信後當晚甲 猝逝,該信 3 天後到達乙處,該要約之效力如何?
(A)仍為有效
(B)無效
(C)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D)效力未定,經甲之繼承人承認者有效;拒絕承認者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4), B(64), C(135), D(47), E(0) #1438386

詳解 (共 4 筆)

#3426920

民法第 95 條

①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17
0
#1518551
95條2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
(共 1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1490255
95條2項
5
0
#4487190
法規名稱:民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期間)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