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
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下列何種?
(A)普通地上權人
(B)不動產役權人
(C)農育權人
(D)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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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859), C(269), D(1536), E(0) #1468941
統計: A(375), B(859), C(269), D(1536), E(0) #1468941
詳解 (共 10 筆)
#5273693
因為典權人可以在典物土地上為任何方式、 不受任何限制的 「使用」,要蓋房子、種竹子、蓋停車場、蓋天橋、 蓋地下通道,通通都可以,但是農育權只能在土地上種植物、 地上權就只能照地上權契約中約定好的一種使用方式,如蓋房子,或如種竹子,如果是約定蓋房子,你就不能改種竹子!!!
因為典權沒有使用範圍、 使用方式的限制,所以不能跟典權人做約定。因為法律條文就說典權人可以使用典物,他愛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今天種竹子、 下個月蓋一座收費停車場、收費停車場收入不好,收起來,明年又改蓋一家超市,典權人他可以自由使用典物土地。
課文
民法物權論 ( 下 )謝在全 新學林 第七章 典權 p 61
典權係以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為其目的,與地上權、 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同為用益物權之一種,然典權之使用收益,在方法或範圍上並無一定之限制,此與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均有一定之限制者,不同。典權人就典權標的物之使用收益,除當事人有特約外,有充分之自由,雖隨時變更其方法,亦無不可。故其使用收益範圍之大,內容之豐,實僅次於所有權,而為其他定限物權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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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353
仍然不知道這題要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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