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上權乃為債權
(B)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
(C)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法定最長 20 年之限制
(D)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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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81), C(344), D(2292), E(0) #1468940

詳解 (共 7 筆)

#4257801

(A)地上權乃為債權

第 866 條 第 832 條 修改 地上權乃為(物權)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
,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B)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
第 834 條第 835 條修改  地上權人可依約定支付或無支付地租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C)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法定最長 20 年之限制
修改為  民法無規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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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336
(A)地上權乃為物權 (B)原則上是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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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069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民法無明文規定,應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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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951
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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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870

地上權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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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888

(B)民法第834條:

地上權支付地租之約定者。

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故地上權未必需要支付地租。

 




(C)民法第883-1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者,

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
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
定其存續期間終止其地上權

故地上權存續可以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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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097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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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4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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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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