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上權乃為債權
(B)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
(C)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法定最長 20 年之限制
(D)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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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81), C(344), D(2292), E(0) #1468940
統計: A(49), B(181), C(344), D(2292), E(0) #1468940
詳解 (共 7 筆)
#4257801
(A)地上權乃為債權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使用其土地之權。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B)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
(C)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法定最長 20 年之限制
修改為 民法無規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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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870
地上權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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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888
(B)民法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
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故地上權未必需要支付地租。
(C)民法第88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
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
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
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故地上權存續可以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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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277097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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