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警察作為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所列之「警察職權」種類?
(A)鑑識身分
(B)蒐集資料
(C)警械使用
(D)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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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7), C(2016), D(396), E(0) #345190
統計: A(59), B(47), C(2016), D(396), E(0) #345190
詳解 (共 4 筆)
#934494
警械使用規定在警察法第9條第6款,而非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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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40
警職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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