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對人查證身分,應符合其法定要件,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之法定要件?
(A)經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
(B)有相當理由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D)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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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954), C(107), D(277), E(0) #345193
統計: A(158), B(1954), C(107), D(277), E(0) #345193
詳解 (共 4 筆)
#557259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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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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